關于規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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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時間:2015/8/31 來源: 瀏覽:4936 次 | |
為貫徹落實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6次會議和國家能源委員會第1次會議精神,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探索煤炭資源清潔高效利用的有效途徑,規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和示范項目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十三五”期間,煤制燃料產業的首要任務是圍繞能效、環保、節水及技術裝備自主化等內容開展產業化升級示范。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全面總結已建示范項目經驗和問題的基礎上,統籌規劃、科學布局、嚴格準入,穩步推進煤制燃料示范項目建設,依托示范項目不斷完善國內自主技術,加快轉變煤炭利用方式,增強國內油氣保障能力,為能源革命提供堅強支撐。 (二)基本原則。 1.堅持“量水而行”,在水資源許可的條件下開展示范項目建設。 2.堅持最嚴格環保標準,示范項目執行能源、化工領域現行最嚴格的環保標準或更高的環保要求。 3.堅持節能高效,示范項目應在現有水平上,通過優化流程、創新工藝、技術集成等途徑大幅降低資源消耗和提高能源轉化效率。 4.堅持科學布局,統籌考慮資源條件、環境容量、生態安全、交通運輸、產品市場等因素科學合理布局示范項目。 5.堅持自主創新,重點示范自主知識產權的煤炭加工轉化技術和裝備,以示范項目為載體推動其產業化、定型化和標準化。 二、示范項目設立 (三)煤制燃料是指以煤炭為主要原料,通過物理、化學方法進行加工轉化,生產汽油、煤油、柴油、航煤、石腦油、成品油調和組分、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等液體或氣體燃料的行業。煤制油、煤制天然氣以及聯產多種燃料的煤炭綜合利用項目均是煤制燃料行業的組成部分。 (四)國家能源發展規劃等規劃是指導煤制燃料行業健康、持續發展的重要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門根據技術發展、產業升級和結構調整的需要,遴選、確定煤制燃料示范項目(簡稱示范項目),優先列入規劃并推動實施。 (五)嚴格落實國家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的相關要求,不在以下地區布局示范項目: 1.已達到或超過環境容量、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或能源消費量控制指標的地區。 2.《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中確定的限制和禁止開發重點生態功能區。各類生態保護紅線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3.城市規劃區邊界外、敏感區5公里以內,居民聚集區衛生防護距離范圍內。 (六)投資建設示范項目的企業須具有較好的環保信譽、經濟效益和資金條件,其自身或與其合作的技術供應商、工程設計單位應在煤化工技術開發、工程建設、生產管理等方面經驗豐富,具備安全實施和管理示范項目的能力。 三、資源利用 (七)示范項目應符合國家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煤炭消費量替代、特殊和稀缺煤類開發利用的相關規定和要求,針對煤質特點,優化確定產品方案、工藝技術方案,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鼓勵以褐煤、高硫煤、高灰煤、高堿金屬(鈉、鉀)等低質煤為原料,緩解優質煤供求矛盾,提高資源保障程度。 (八)示范項目應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開展水資源論證,堅持“量水而行”,嚴禁擠占生活用水、農業用水和生態用水,嚴禁取用地下水,鼓勵利用礦井水、中水等非常規水資源,通過采用空氣冷卻、閉式循環、廢水制漿等節水技術和裝備,盡可能提高用水效率。 (九)新建示范項目應符合以下技術指標: 1.煤制油示范項目(費托合成路線)能效≥42%,生產1噸油品煤耗≤3.7噸標煤、新鮮水用量≤7噸。 2.煤制氣示范項目(固定床氣化路線)能效≥56%,生產1000標立方米天然氣的煤耗≤2.3噸標煤、新鮮水用量≤5.5噸。 3.煤制氣示范項目(氣流床氣化路線)能效≥51%,生產1000標立方米天然氣的煤耗≤2.3噸標煤、新鮮水用量≤5噸。 4.采用組合氣化方案的煤制氣示范項目應符合各單項指標按不同氣化路線產品所占比例加權平均折算后的組合指標。 5.多聯產項目應符合各單項指標按油氣產品折原料氣比例加權平均折算后的組合指標。 鼓勵探索、研發和應用優于上述指標的工藝技術。采用低質煤的示范項目可適當放寬能效、煤耗指標。難以采用空冷技術且水資源豐富的地區可適當放寬新鮮水用量指標。 (十)示范項目應滿足《煤直接液化制油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30178-2013)、《煤制天然氣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30179-2013)、單位產品取水定額、單位產品用水量等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四、環境保護 (十一)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堅持“保護優先、有序發展、高效利用、風險可控”的原則,集約化多聯產提高資源能源的利用效率,產業鏈延伸減少排污,實現源頭控制。 (十二)示范項目選址的環保要求: 1.示范項目必須布局在化工園區內,所在化工園區應符合相關規劃要求,污水收集與處理、固廢處置(含危險廢物)、集中供熱供氣等公用基礎設施齊備,環境監管能力匹配,環境風險可控,近五年內未發生過環境污染事件。 2.項目所在區域無納污水體時,應論證零排放措施的技術經濟可行性,或采用其他合法可行的排污去向。 3.項目所在區域無環境容量時,需以“淘汰落后產能、污染物全面減排、環境質量改善”為原則。 (十三)實行最嚴格的環保標準,認真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確保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十四)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加強清潔生產和污染控制,新建示范項目大氣污染物排放指標應符合以下條件: 1.工藝系統SO2排放執行《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2015》。 2.鍋爐系統SO2、NOX排放、粉塵、汞及其化合物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排放標準GB13223-2011》規定的排放限值。 3.其他污染物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級標準。 (十五)嚴格落實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要求,新建示范項目水污染物控制應符合以下條件: 1.工藝廢水全部回收利用。 2.循環水系統污水不向廠區外排放。 3.具有完善的地下水防滲措施,在廠區、渣場等設置相應的地下水監測井。 4.應設事故應急廢水池。有機廢水應急儲存池應符合《石油化工污水處理設計規范GB50747-2012》要求,容積按8-48小時設計水量確定;濃鹽水暫存池,容積推薦按3-10天設計水量確定。 5.廢水處理應避免產生二次污染和污染物轉移。 (十六)分類收集和處置固體廢物。氣化灰渣、鍋爐灰渣等一般性工業固體廢物最大限度地綜合利用,不能利用的無害化處理后送渣場堆存或填埋。廢催化劑等危險廢物應由配套建設的專門設施或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集中回收或處理處置。 (十七)國家頒布實施適用于煤制燃料行業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后,即按適用標準執行。 (十八)示范項目的生產運營企業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規定的排放控制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規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貯存(處置)場,安裝廢水、廢氣污染物在線監測系統(須與環保部門聯網),自行監測和主動申報可能排放的有毒污染物,開展設備與管線泄露監測與修復工作,加強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控制,嚴控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逸散。 (十九)嚴格環境風險防控。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建設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 (二十)積極履行二氧化碳減排義務。 1.示范項目應通過優化工藝、提高能效等措施盡可能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 2.示范項目要充分發揮其所產二氧化碳濃度高、易于捕集的優勢,結合區域情況和地質條件,積極探索氣驅采油、地質封存等處理途徑,鼓勵有條件單位進行微藻制油工程示范。 3.鼓勵煤制燃料企業開展碳匯林建設,在減排二氧化碳的同時,營造良好的生態環境。
(二十一)示范項目要切實防治人為水土流失,依法編報水土保持方案,落實“水土保持”三同時制度。 (二十二)示范項目須在工藝、技術和裝備方面承擔明確的示范任務。重點示范的技術裝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適用于我國煤種的大型煤氣化、煤提質(熱解、催化熱解、加氫提質)、煤焦油提取與制合成氣一體化、煤油共煉等先進技術。 2.高溫費托合成、低溫費托合成、煤直接液化、甲醇合成以及甲烷化等大型高效合成與精制技術。 3.高效氣體凈化和分離技術。大型低溫甲醇洗技術。 4.不同工藝技術的耦合集成。煤化工裝置與整體煤氣化聯合循環發電(IGCC)、大型超臨界發電等裝置的耦合;焦化、低溫熱解以及不同煤氣化技術之間的組合應用;煤化工與生物質氣化、風電制氫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的有機結合等。 5.污染物控制技術。高效除塵、硫回收、脫硝技術,酚氨回收、廢水制漿、活性炭吸附等高效污水處理技術,高鹽廢水處理技術,費托合成水處理技術,二氧化碳用于驅油、驅氣技術,微藻培育及利用技術。 6.大型高效煤炭加工轉化裝備。大型空分,氣化爐,熱解爐,氣體壓縮機,合成塔,廢熱鍋爐,高壓設備等。 (二十三)堅持自主化的技術裝備政策,優先支持示范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裝備。對國內空白或水平落后的領域,鼓勵示范國外先進技術和裝備,并積極組織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工作,首次采用國外中試成果進行產業化開發的煤炭深加工項目,中方企業應擁有相應的知識產權。 六、質量、安全與勞動保護 (二十四)示范項目產品依法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經過有關部門認定的企業標準。對尚未制定的產品標準應加快制定。生產汽油、煤油、柴油等成品油的煤制燃料企業,參照煉油行業有關規定辦理成品油市場準入、批發、倉儲、零售等手續。 (二十五)示范項目的生產經營企業要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完善本單位事故應急預案,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強化安全生產,遏制事故發生。示范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二十六)示范項目的生產經營企業要加強建設項目設計安全管理,強化過程安全管理,積極推進化工安全儀表系統管理,并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七)示范項目單位應當依法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對重大危險源要按規定進行辨識、登記、檢測、評估和監控,并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加強企業員工安全培訓,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設施和用品。 七、監督管理 (二十八)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及相關派出機構對煤制燃料示范工作及示范項目落實本指導意見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不定期抽查和檢查。 (二十九)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能源行業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禁違規審批、嚴禁未批先建。各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在土地預審、資源配置、環境影響評價、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方案審批以及信貸融資時應將本指導意見作為重要依據,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單純產能擴張和重復建設的違規項目不予支持。
(三十)加強示范項目全過程管理,特別是在項目投產后,對安全運行、污染控制、資源消耗以及產品質量進行嚴格監督,對示范任務落實和環境影響情況進行總結和評價,積累經驗教訓,形成可推廣應用的成果,為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堅實支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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