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通知 |
|
作者:時間:2007/11/28 16:38:16 來源:出自本站 瀏覽:5972 次 | |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嚴格土地管理,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增強土地供給能力,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推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土地利用的規劃計劃管理,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 (一)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宏觀控制和用途管制作用。除法律、法規規定情形外,所有建設項目都應嚴格控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不具備單獨選址條件的建設項目,不得擅自修改和調整規劃報批用地。 (二)科學編制與實施各類相關規劃。各地區、各部門編制各類涉及土地利用的相關規劃,要把節約集約用地作為重要原則,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用地總量、結構及時序安排必須與土地利用計劃相協調。加強對重大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用地的統籌規劃,防止盲目、重復建設。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礎設施和醫院、學校等公益性建設項目要科學選址,優化設計,嚴格按照有關標準確定用地規模,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三)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嚴格實施建設用地預審規定,沒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建設項目,發展改革等部門不得核準或批準。已經通過預審的建設項目,應該依法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嚴禁以預審代替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審批和供地許可。 (四)推進農村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要合理引導農民集中建房,以集中布局促進節約集約。建設項目的拆遷重建安置,要積極推行村民公寓式安置,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設用地和低丘緩坡、“四荒地”進行房屋和基礎設施建設。禁止在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占用耕地建設住宅。 (五)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規劃、建設、房產等部門,按規定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出讓計劃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對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超過當年下達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市州、縣市區,扣減下一年度相應的計劃指標;對當年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已經用完的,停止辦理該地區該年度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手續。 二、完善征地和供地機制,強化土地資源的市場配置 (六)切實維護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有條件的地方,可采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其他權利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形式,以保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 (七)嚴格實行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征地、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供應、統一管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實施征地,并嚴格按照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土地出讓計劃等實施供地。新征地塊必須在完成征地補償安置,并進行必要的基礎設施建設之后才能出讓。嚴格執行征地、供地相分離制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征地審批、農用地轉用審批代替供地許可。禁止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等轉嫁由用地單位繳納,規避或變相規避招標拍賣掛牌程序。在城鎮基礎設施建設中,禁止采取“實物地租”等違法行為。為科學合理安排供地的規模和進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用地預申請制度,具體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另行制訂。 (八)嚴格土地供應政策和定額指標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對限制類項目控制供地數量,禁止類項目一律停止供地。依據建設項目用地定額指標、工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和單位面積投資強度等因素,綜合確定建設用地供應數量,對超過定額指標的項目用地,要予以核減。鼓勵建設多層標準廠房。對非生產性企業和投資少、規模小的一般工業加工項目一般不單獨供地,利用多層標準廠房解決生產經營場所。 (九)提高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程度。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各類經營性用地包括工業用地出讓必須嚴格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制度。新增工業項目用地,可以行業分類作為條件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業企業在原規劃的區域內因擴大生產規模所需的新增工業用地,可帶項目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十)建立土地利用合同管理制度。以出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方式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的土地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或者土地使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要嚴格約定土地規劃用途、建筑密度、建筑容積率、綠地率、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等土地使用條件,對工業項目還必須明確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比例。合同文本按照國土資源部或者省國土資源廳發布的示范文本執行。 (十一)積極推進土地儲備工作。充分發揮土地儲備在盤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資源市場配置水平、調節供地速度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強政府對土地的調控能力。合理確定儲備土地的規模,優先收儲盤活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一定的比例資金,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購儲備。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另行制定。 三、建立節約集約用地評價考核體系,加強土地利用監管 (十二)制定市州、縣市區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考核制度。重點評價和考核城市土地的投入強度、利用程度、產出效果和可持續狀況。將評價和考核結果與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安排結合起來。 (十三)制定開發區(園區)節約集約用地評價體系。依據土地開發進度、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投入與產出水平以及稅收等指標,綜合評價開發區(園區)土地綜合利用水平,并作為核準開發區(園區)擴大規模的依據。 (十四)加強建設用地批后監管。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下發后,滿2年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文件自行失效;并且,相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得再依據該失效的征地批文實施征地,原繳納的相關稅費不予退還。對未按規定及時領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的,該批準文件自批準之日起滿半年失效。對已按批次批準農用地轉用、征收的建設用地供應情況,實行年度跟蹤檢查制度,重點檢查土地供應率以及是否按批準的用途供地。對前兩年度、上一年度及當年土地供應率未分別達到95%、80%、50%的市州、縣市區,暫停辦理其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審批手續,并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土地利用合同的約定,對已供土地的開發、利用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建設工程竣工后,要會同城市規劃等部門對土地用途、面積、開工時間、竣工時間以及規劃用途、建筑密度、建筑容積率、綠地率等規劃條件進行復核。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土地利用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利用條件進行建設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十五)建立健全城鎮存量建設用地動態監測制度。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城鎮規劃區、開發區(園區)內所有存量建設用地情況進行清查匯總,實施動態監測,并對監測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經查發現有數據不準和瞞報行為的,相應扣減該地方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十六)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對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期限未開發的土地,除嚴格執行收取閑置費或者無償收回的規定外,還可以運用依法改變土地用途、安排臨時使用、等價置換、納入政府儲備等多種辦法盤活利用;也可通過協商和合理補償的辦法,由土地使用者退出土地,或者交回給政府拍賣。對因規劃調整造成的閑置土地,可由政府收回另行安排,并給予相應補償。 四、建立節約集約用地的激勵機制,促進土地的充分合理利用 (十七)創新節約集約用地的激勵措施。對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程度較高,評價考核成績突出的地方,在安排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計劃指標時予以獎勵;對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程度不高,未達到評價考核標準的地方,要削減該地方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低于國家制訂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的基礎上,制訂地價與土地集約利用的調節系數,對利用率、土地投資強度較高的工業項目用地適當給予價格優惠。 (十八)積極運用優惠政策盤活存量土地。鼓勵建設項目利用存量土地,凡利用存量土地進行建設的,各設區的市可根據實際制定減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等鼓勵政策。鼓勵新增工業用地高強度開發利用以及對原工業用地追加投資、轉型改造、提高容積率。原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或者調整租金。 (十九)通過土地置換等方式推進產業調整。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對已批已用和已批未用的建設用地通過轉讓、改變土地用途等措施進行置換,盤活城市內部低效利用土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采取積極措施鼓勵城市中心區的第二產業企業向開發區、工業集中區轉移,實施產業結構的“退二進三”。在舊城改造和城市新區建設中,鼓勵推行節地型城市發展模式。 (二十)加強地下空間資源的開發利用。加強地上、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的研究和規劃,鼓勵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 (二十一)挖掘集體存量建設用地潛力。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多種方式充分開發利用經依法批準收回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閑置的原學校、衛生院、行政辦公用地等,盤活集體土地資產,提高農村建設用地利用率。 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事關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大局,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 |
|